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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找法網特邀嘉賓陳新娟律師。以下為大家解答“最新離婚房產分割計算公式是怎樣的”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針對該條規定的增值部分,實踐中法院存在多種計算方式:
第一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總價款(房屋購買價格+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第二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房屋購買價格+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共同還貸部分。
第三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房屋購買價)。
第四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
第五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購買價+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
第六種計算方式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購房成本(包括首付、稅費、裝修、已還貸款等)×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
第七種計算方式:夫妻共同還貸增值部分=房屋總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個人還貸增值部分。
之所以出現以上多種計算方式,原因在于不同法院對于購房成本的理解不一樣,有的法院認為購房成本應當包括房屋購買價和貸款總利息之和,而有的法院則認為購房成本僅包括夫妻已經還貸的部分與首付款之和。同時,法院在判斷房產增值部分的分割問題時,還會綜合考慮夫妻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房產增值的貢獻大小等問題。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