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被起訴,銀行卡的凍結時間取決于原告方有沒有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如果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被訴方銀行卡里如果有錢的話,則在訴訟前就會被凍結,如果是訴訟判決后進行執行,則在執行的時間里會進行銀行卡的凍結。
拓展資料: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2、哪些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于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3、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執行庭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會事后通知,但也有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的情況存在。
如果沒有通知確實造成了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來解除凍結措施。根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訴訟保全申請,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