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房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在出賣后,房款打給誰屬于雙方與買房者協商解決的范圍,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如果雙方就財產給付,或者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選擇起訴。如果該房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房款打給所有權出賣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