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構成條件:
1、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2、危險正在發生;
3、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
4、行為人主觀具有避險意識;
5、沒有超過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