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任意撤銷權,只要在權利轉移之前通知受贈人即可;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是:在贈與人還沒有交付贈與物或者做轉移登記;贈與合同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