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那么行政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什么不同?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
第一,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而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二,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將被耽誤的時間予以扣除或延長期限。而民事訴訟時效屬于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而人民法院通常情況下不主動審查民事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也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并不喪失起訴權;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人民法院審理發現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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