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果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是可以依法起訴的,那么行政訴訟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起訴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的結果。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復議程序;
6、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經過行政復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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