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會主動起訴的主要就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爭議,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那么行政訴訟期限與民事訴訟期限有什么不同?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
1、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而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2、行政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并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將被耽誤的時間予以扣除或延長期限。而民事訴訟時效屬于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3、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行政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而人民法院通常情況下不主動審查民事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也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并不喪失起訴權;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人民法院審理發現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4、價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于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起訴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價值的同時,更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價值;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于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于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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