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罪不屬于累犯,不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期間再犯罪的,就會撤銷緩刑,對犯罪分子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前罪后罪一起數罪并罰。
緩刑期間再犯罪不是屬于累犯。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而緩刑期滿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存在執行期滿的問題,所以緩刑期滿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犯罪分子如果不違反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找法網提醒您,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于后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取保候審期間又犯罪,能否判處緩刑,要具體分析。從法律上二者沒有實質的關聯,但現實中,一般能取保候審的案件大多數是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案件,三年以上刑期的相對取保候審不太容易。如果取保候審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一般會逮捕關押,判處緩刑的難度一般比較大;如果取保候審期間,過失犯罪的,如果具備緩刑的可能,還是可能判處緩刑。
緩刑期間再犯罪不能假釋。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數罪并罰。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